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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和中斷有什麽區別?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的最後六個月,權利人因壹定的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計算中止,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繼續。訴訟時效中止僅適用於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不適用於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止有兩個法律原因:

(1)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戰爭等。;

(2)其他障礙。比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喪失行為能力等。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過程中,因壹定的法定事由,已過時效期間無效,中斷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僅適用於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不適用於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有三個法律原因:

(1)權利人提起訴訟;

(二)債權人在訴訟之外向債務人提出債權;

(3)債務人同意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誌以外的情形,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誌,即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時的表示或者行為。

(2)訴訟時效的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而訴訟時效的中止可以發生在整個訴訟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中止消除後時效繼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訴訟時效完成的根本障礙。中斷前已經執行的時效期間無效,中斷後重新開始計算。因此,在中斷之前和之後,實際上存在兩種行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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