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快推進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率先優質跨越發展,鼓勵國內外資金、項目、技術、人才聚集經開區,現根據國家、重慶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經開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壹、區內適用優惠政策
1.國家級開發區政策
2.西部大開發政策
3.三峽庫區移民政策
4.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試政策
5.國務院3號文件政策(《國務院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3號)
6.重慶市鼓勵投資相關政策
7.重慶兩江新區政策
8.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
二、區內優惠政策 1.入駐企業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區級收入部分“兩年全返三年減半返”(工業企業、倉儲物流企業)。
3.高新技術產業所得稅實際稅負不超過10%。
4.全額補貼高級管理人員前五年所納個人所得稅區級收入部分。(工業企業、倉儲物流等企業年產值需達10億元)。
5.對從事科技開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可安排房屋租金補貼。
6.引進人才給予安家資助。 7.扶持新購地建設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 投資規模(億元) 5≤投資額<10 10≤投資額<20 20≤投資額<30 30≤投資額<40 40≤投資額<50 50≤投資額 補貼比例 30% 40% 50% 60% 70% 100% 說 明 投資額是指企業按照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不含流動資金。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入股需權威機構評估定值。 7.1 土地出讓契稅和城市建設配套費區級收入部分最高可全額補貼。
7.2 按期建設投產且年稅收達5萬元/畝(出口型企業年出口額達20萬美元/畝)的,對已投產用地所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三年內按區級收入部分的50%給予補貼。
7.3 獲評“重慶環境友好工程”稱號,投資總額達到10億元的,壹次性提供50萬元的環保工廠建設資金;投資總額每增加10億元,環保工廠建設資金遞加20萬元。
8.優惠租賃廠房宿舍。在區內租房生產經營的企業,享受租金與稅金或出口額掛鉤的優惠租金(含物管費)。即每年年初按優惠租金標準預收租金後,年終按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三項稅金額度或出口額度給予租金補貼。具體標準見下表(按建築面積計算): 物業類型 用途 月租金(元/平方米) 租金月補貼(元/平方米)S:年稅金額(元/平方米)T:出口額(美元/平方米) 200≤S<400 400≤S<1000 1000≤S 300≤T<1000 1000≤T<2000 2000≤T 標準廠房輔助用房 生產 15(壹樓) 6 8 10 生產 10(二樓及以上) 辦公 15-20(視樓層及現狀而定) 員工宿舍 住宿 10 1 1.5 2 9.增值稅區級收入部分“前兩年減半返”。對經開區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和做出重大貢獻的項目,按企業設立年度起兩年內所繳增值稅區級收入部分的50%給予補貼。
10.鼓勵增資擴產。增資擴能、技術改造且新增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從增資擴能項目投產當年起三年內,補貼企業所得稅區級收入增量部分的50%;在增資擴能時不新增用地,再補貼增值稅區級收入增量部分的50%。
11.鼓勵創新。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創新型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在有效期內的,享受“兩年全返三年減半返”的所得稅扶持政策後,第6至8年,再按企業所得稅區級收入部分的50%給予補貼。
12.貸款貼息。高新技術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可按不高於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年利息的25%給予補貼,且不超過該企業當年所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區級收入部分的25%。貼息期自貸款年度起不超過兩年。
13.研發扶持。對新通過國家或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在認定當年分別按30萬元、10萬元進行獎勵。對獲得獎勵後又被通過更高級別認定的,將給予相應差額獎勵。在獲得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授牌且正常經營壹年後,經征求重慶市科委意見之後,壹次性給予不高於300萬元的研發能力建設扶持。
14.鼓勵申請專利。區屬重點發展的裝備制造、電子信息、儀器儀表、生物醫藥、新能源及新材料等項目,當年獲得的國內外觀設計專利、國內實用新型專利、國內發明專利,分別按每件專利500元、1000元、10000元進行獎勵。 總部經濟:
15.對經營用房進行財政補貼。
15.1 補貼總部型企業自建經營用房的土地出讓金。 投資規模(億元) 1≤投資額<2 2≤投資額<3 3≤投資額<4 4≤投資額<5 5≤投資額 補貼比例 50% 60% 70% 80% 90% 說 明 1、對新入駐總部型企業購地自建經營用房的自用部分給予補貼;2、計算基數為土地出讓金區級收入部分。 15.2 補貼總部型企業購買經營用房的購房契稅。 購房金額(億元) 0.2≤購房額<0.5 0.5≤購房額<1 1≤購房額<1.5 1.5≤購房額 補貼比例 60% 70% 80% 90% 說 明 1、對新入駐總部型企業購買經營用房的自用部分給予補貼;2、計算基數為購房契稅區級收入部分。 16.財稅扶持。對新入駐總部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區級收入部分,第壹年給予100%,第二年、第三年給予70%的補貼。其中企業自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任意壹年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區級財政收入部分在1000萬元(含)以上或3年總和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的壹次性扶持。
金融服務業:
17.對辦公用房進行財政補貼。對新入駐的銀行、保險、證券公司機構總部、地區性總部、省(市)級總部,新建辦公用房的,對其自用部分建築面積按每平方米1000元標準給予壹次性補助,享受補助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出租;購置辦公用房的,其自用部分繳納的契稅全額安排企業使用;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自租賃起始日起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資助。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資助。
18.財稅扶持
18.1 新入駐的銀行、保險、證券公司機構總部、地區性總部、省(市)級總部,自開業年度起,其所繳納的營業稅區級收入部分,實行“前兩年全返後三年減半返”;自獲利年度起,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區級收入部分,實行“前兩年返70%,後三年減半返”。扶持總額的20%可用於獎勵經營班子。在協助上述金融企業和機構申報重慶市落戶獎勵的同時,給予其與市政府撥付落戶獎勵款項等額的壹次性扶持。
18.2 對新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減半補貼其前三年所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區級收入部分。
18.3 對新入駐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其所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區級收入部分,實行“前兩年全返後三年減半返”。其中,股權投資企業的該部分扶持資金,用於獎勵該企業委托進行管理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18.4 對新入駐的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租賃、信用擔保、小額貸款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務企業,自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區級收入部分給予50%的扶持。
現代物流業:
19.扶持物流企業基礎設施建設。對新建的大型倉儲、分撥、配送、采購類等現代物流企業用地,其投資強度達到有關規定要求的,按工業用地政策執行;同時,參照享受7.1條扶持政策。
20.鼓勵物流企業申請等級評定。首次被國家物流與采購協會評定為2A、3A、4A、5A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壹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
21.積極推廣物流技術和設備標準。區內大型倉儲、分撥、配送、采購類物流企業,倉儲面積達到1萬、2萬、4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壹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當年新購集卡車輛(含更新)的,每輛補助5000元;集裝箱業務年標箱量首次達到1萬、1.5萬、2萬、2.5萬、3萬標箱以上的,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承運國際集裝箱業務的分別再增加壹倍。
22.扶持專業服務、中介和文化服務業發展。新入駐的年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區屬部分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就其所繳該三項稅收的區級收入部分,三年內每年給予50%的扶持。
23.扶持大型專業市場發展。新入駐大型專業市場,正常經營壹年以上,按當年市場銷售總額和入庫稅收給予扶持。其中,銷售總額在10億(含)以上,且當年實現區級財政收入300萬以上(含),前三年分別給予100萬元、70萬元、50萬元扶持,其中30%用於獎勵經營班子;銷售總額5至10億元,且當年實現區級財政收入150萬以上(含),前三年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扶持,其中30%用於獎勵經營班子。
24.鼓勵和扶持軟件及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軟件及服務外包企業除享受國家、重慶市相關扶持政策外,對企業及培訓機構租用經開區管委會提供的研發、辦公、生產、培訓用房,按照先繳納後補貼的辦法,給予兩年全額的房租補貼。每家企業享受房租補貼的用房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00㎡。房租補貼壹年兌現壹次。
25.扶持外向型企業發展。對出口額100萬美元(含)以上的自營性外貿企業,實行每出口1美元基數內予以1分人民幣貼息,增量部份予以2分人民幣貼息;對出口額2000萬美元(含)以上的經營性外貿企業,實行每出口1美元予以1分人民幣貼息。
三、服務保障
26.實行壹站式行政審批服務,做到“壹棟樓辦公、壹個窗口對外、壹條龍服務”,公開辦事內容、程序和時限,按時辦結。
27.對重點項目實行區級領導重點聯系制度和專門服務小組跟蹤服務制度。
四、招商引資獎勵政策
28.對在引進重大項目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並最終促成項目投資成功的社會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包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稱為引資人,經投資方和經開區管委會確認,享受招商引資獎勵政策。
29.引進世界500強企業(總部)、世界知名企業(總部)或知名品牌,根據引資人所起的作用和貢獻,給予到位註冊資金1%—3%的獎勵。
30.引進國內制造業100強企業(總部)、重點電子信息業(總部)、服務業100強企業(總部)或擁有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的企業,根據引資人所起的作用和貢獻,給予到位註冊資金5‰—1%的獎勵。
31.引進註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以及註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的服務業項目,對引資人給予到位註冊資金1‰—5‰的獎勵。
32.對引進投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的引資人,根據其所起的作用和項目對我區發展的拉動和影響,給予5—10萬元的獎勵。
33.引進中央及重慶市對區屬項目較大數額的投入資金,以及境內外無償資金,按引入資金額度的1%給予獎勵;引進無息或低成本資金,給予引入資金額度5‰的獎勵。
34.同壹項目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獎勵條件的,就高執行。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世界500強企業、國內制造業100強企業、國內服務業100強企業等以上年度官方發布的名單為準,擁有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的企業以國家工商總局、中國名牌委員會認定的為準。
35.對引資人獎金的支付,分兩次兌現獎勵。第壹次,註冊資金到位後支付50%的獎金;第二次,在引進的項目實現第壹次納稅後,支付其余50%的獎金。因獎勵引起的納稅,由受獎人承擔。
五、附則
36.享受優惠政策的入駐項目須符合經開區產業規劃與布局,和環保、低碳的要求。同時,還應達到相應的投入、產出強度規定。
37.若本規定之後,國家和市政府出臺新的辦法,則遵照執行。重慶市內同類地區依法許可的鼓勵投資政策,比本規定更優惠的,則對符合本區重點打造和提升的產業,在許可權限內給予投資者同等或更加優惠的政策。對經開區經濟社會發展示範性強、帶動作用大、稅收貢獻多、發展潛力大的產業項目,可實行“壹企壹策”、“壹事壹議”。
38.企業所申請的建設規費類補貼,在項目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申請;企業所申請的與產值、稅收等掛鉤的補貼、獎勵,依照會計年度,按從優、從高、同類同地點不重復的原則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39.符合招商引資獎勵申報條件的,由引資人自行提交有關申報材料進行申報。由經開區投資促進局會同財務局等有關部門審核,報請經開區管委會批準。
40.本辦法中“總部型企業”是指工業、商品流通業、旅遊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信息產業、建築業等行業中的以下企業:(1)跨國公司、國內大型企業(集團)總部、區域性總部,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經開區註冊登記、且主要稅收(含企業所得稅)在我區匯總繳納的市級以上(含市級)銷售、采購、結(匯)算、研發中心等;(2)市級以上(含市級)控股公司總部;(3)年進出口總額在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進出口公司總部;(4)經開區認定的其他總部型企業。
41.本辦法中“專業服務、中介和文化服務業”提指下列服務業經營者:(1)會展服務、咨詢、評估、認證、經紀、代理等商務服務機構;(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和策劃、廣告媒體公司等專業服務機構;(3)國家級和市級行業協會、教育培訓機構;(4)從事旅遊資源開發和服務的旅遊企業;(5)勘察、設計、研發、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6)文化、體育、娛樂、營利性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城市公***服務等企業。
42.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經開區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