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本條例;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進行招標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招標人依法招標、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行政部門依法監督。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
建設、財政、水利、交通、國土房管、市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招標投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第六條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選擇下列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承辦人或供應商的,必須依法招標確定:
(壹)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二)供水、供電、供氣、公***交通、汙水或固體廢物處理等特許經營項目;
(三)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項目;
(四)政府組織或資助的重大科研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招標人對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分包工程或采購貨物達到規定標準的,總承包中標人和招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相應的分包工程或貨物進行招標。
必須招標項目需要增加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涉招標投標活動。第八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必須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當地農民投工投勞的;
(三)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承包商、供應商或服務提供商達不到法定投標人數要求的;
(四)主要工藝、技術采用專利或專有技術的;
(五)改變承包商、供應商或服務提供商將影響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貨物或服務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的,或通過招標采購的貨物需補充追加、原中標人具備供貨能力的;
(八)與在建工程結構和布置聯系緊密,或受施工場地限制無獨立工作面需要壹並實施,且承包商具備相應承包資格的。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項目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第九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必須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公開招標:
(壹)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項目;
(二)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定的公開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屬於重點項目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壹)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的投資規模大、技術復雜,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項目;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因素限制的項目;
(三)采用公開招標費用占合同估算比例過大的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