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編制和實施產業規劃和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科技、工業、商貿、知識產權和信息化等領域的發展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行業的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政策建議,制定並組織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
(三)負責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技術研究和關鍵技術研究的統籌協調;牽頭組織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和關鍵技術攻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
(四)負責監測分析全市科技、工業、商業、知識產權、信息化等領域經濟運行形勢,對相關領域重點企業進行備案和監測,進行運行分析、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措施,協調經濟運行和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組織科技統計和外貿統計,分析和發布有關經濟信息。
(五)負責對工業、商貿流通業、科技服務業和信息服務業實施行業管理,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相關行業協會的工作。
(六)負責科技、工業、商業、知識產權和信息化等領域各項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的申報、管理和使用。
(七)負責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推進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八)負責推進產學研工作,組織實施深化產學研合作行動計劃;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範;負責科學技術獎勵的評審和配合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九)負責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和應用技術的開發和推廣,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管理。
(十)負責全市專利工作,推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
(十壹)負責指導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技術引進,提出鼓勵和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投入的措施建議,並落實相關政策,指導企業質量管理,推進品牌驅動戰略。
(十二)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節能、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和推進清潔生產,組織協調以節能為主要內容的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十三)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產業轉移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產業轉移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引導各類工業園區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四)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的綜合協調;負責科技設備的動員;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業管理。
(十五)負責制定規範市場運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負責監測和分析商品市場運行情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和重要生產資料的市場調節和流通管理;負責促進生產性服務業和商貿流通業發展,按規定對特種流通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制定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促進服務業和制造業融合發展。
(十六)負責指導和協調科技、工業、商業、知識產權和信息化等領域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負責國內經濟合作,指導和幫助本市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經貿和科技交流;依法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對外援助的管理和監督,依法審核外商在本市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負責境外勞務人員和境外從業人員的權益保護,承擔境外就業管理責任。
(十七)負責外商投資管理,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項目的設立和變更;負責審批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和法律規定的重大變更的合同章程,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十八)負責指導和管理進出口工作;負責依法監督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推進服務外包平臺建設;負責加工貿易業務管理,指導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負責按規定處理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與進出口公平貿易有關的工作,指導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產業損害調查;負責協調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協調發展。
(十九)負責推進科技、工業、商業和信息技術等領域現代產業體系建設,促進科技、內外貿和信息技術融合,以科技發展引領產業升級,以流通引導生產,以信息化促進工業化,加快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步伐。
(二十)負責統籌全市信息化工作,加快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發揮信息化在經濟、社會和現代化建設中的引領作用,促進高新技術和先進實用技術與傳統產業相結合,推廣信息化領域的新技術、新標準;按規定負責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和管理,協調通信管道、基站(站點)、公共通信網和信息網的互聯互通。
(二十壹)負責信息安全綜合治理,組織協調信息安全體系建設,協調推進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
(二十二)負責指導和協調無線電通信業務並組織實施無線電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分配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臺(站);負責無線電監測、探測和幹擾調查,協調處理電磁幹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二十三)指導、協調和推動全市中小企業(含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的改革和發展,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綜合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促進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二十四)協調電力運行,依法實施電力行業管理,組織協調全市煤炭、電力和成品油供應。
(二十五)承擔企業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協調實施企業管理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負責全市防震減災工作,指導全市各區的防震減災工作。
(二十七)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和改善黨對新經濟組織的領導;圍繞黨的中心工作,針對黨建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積極探索新時期加強和改進新經濟組織黨的工作的有效途徑,提出所轄新經濟組織黨組織建設規則,指導和督促做好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
(二十八)審批所轄新經濟組織黨組織的成立和換屆選舉,搞好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所轄新經濟組織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的任免;指導所轄新經濟組織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黨員進行監督,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新經濟組織領導班子的黨風黨紀和廉政建設情況,抓好廉政建設。
(二十九)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