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公司資質申請要求如下:
壹、企業信用:
1、具有獨立企業的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相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凈資產不低於600萬元。
3、近5年來,獨立承擔了不少於2項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與施工相結合),單體建築面積不超過4萬平方米。
其中2套為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其中至少有壹個包含氣體滅火系統或泡沫滅火系統或煙霧控制系統。
4、近三年工程結算年收入不低於800萬元。
二、技術條件:
1、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6年以上消防設施設計、施工經驗,主持完成單體建築面積不少於20000平方米的消防設施項目(設計或施工或設計與施工壹體化)至少2項,並具有註冊電氣工程師(公用設備)或高級工程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資格,
2、從事消防設施工程的具有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2人。
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1套以上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至少有1人具有1項以上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至少有1人具有1項以上防排煙和滅火系統設計和施工業績。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至少2人,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設計或施工業績至少1人。
3、企業專業配置合理,包括不少於2名電氣工程師、自動化工程師、給排水工程師、暖通專業人員、不少於3名註冊電氣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公***設備)或高級以上工程專業技術職稱,二級及以上註冊建築工程師(項目經理)不少於3人。
三、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1、必要的技術設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2、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良好,有技術、安全、運行、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擴展資料:
簡化公眾聚集場所的使用,開展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落實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承諾達到消防安全標準後,方可投入使用和營業。
放寬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限制,將《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中的13種消防產品從《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中調出,改為《自願承認證書》,只保留消防報警產品、滅火器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用於公***場所和住宅建築的避難、逃生產品;
向社會開放消防產品認證檢驗市場。凡具備法定條件的認證檢驗機構均可進行認證檢驗。消防部門應當制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條件、服務標準和公***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標準。
引導和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執業行為,加強監督抽查,依法懲處違法行為,對嚴重違法行為實行行業退出、永久禁止或者責令停止使用和經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