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壹種民事權利,具有雙重性,屬於人身權利部分是專屬性的,原則上不能轉讓,屬於財產權利部分是可以轉讓的。但是,財產權利的轉讓只能在法定期間內進行(即作者終身及其死後50年內)。著作權壹經轉讓,著作權人便喪失了轉讓部分的權利。
法律客觀: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後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俗稱“賣斷”或“賣絕”著作權。在允許轉讓著作權的國家,也只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並由著作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著作權轉讓必然是權能完整的財產權的轉讓,也就是說,無論轉讓出版權,還是轉讓改編權或其他任何壹種財產權,都必須將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壹並轉讓。如果受讓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轉讓他的權利,這種權能不完整的轉讓實際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著作權轉讓,而是作品許可使用。著作權中的各種財產權可以分別進行轉讓。例如,將出版權轉讓給出版社,將表演權轉讓給表演團體,將錄制權轉讓給音像公司,將播放權轉讓給廣播電臺,等等。即使是單獨壹種財產權,也可以根據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別轉讓給不同的人。例如,轉讓人將翻譯權中的法文版翻譯權轉讓給甲出版社,將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乙出版社,將德文版翻譯權轉讓給丙出版社,等等。著作權轉讓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譯權,轉讓人將美國和加拿大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美國壹家出版社,將亞洲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印度壹家出版社,將歐洲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英國壹家出版社,等等。從不同國家的情況來看,著作權轉讓可以是永久的,即整個著作權保護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權保護期內若幹年的。有期限轉讓與專有許可使用是有區別的。著作權轉讓的效力確定;與商標權與專利權不同,著作權的轉讓,相關法律沒有強制要求進行登記後才生效,同時《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實施條例》25條規定;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以此判斷,即使著作權轉讓不經備案,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