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保護期限之長短,各國不壹,大部份國家是從16到20年之間。以我國為例,發明專利權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是12年,新式樣專利則是10年。美國「發明」專利期限為17年,「新式樣」分為三年半、7年和14年不等,依申請人之需要而指定,都是自核淮後發證日起算。(註)專利保護期滿之後,該項發明就開放供大-眾使用。但是在專利保護期間內,也會因為未繳專利年費、專利權人拋棄、或者是專利權人死亡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等原因,而導致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
二、大部份國家的專利授與都是采取審查制。各國專利機構授與專利之前由訓練有素之專利審查委員先做前案調查,根據調查所得資料,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新穎性和進步性要件,做為淮駁之依據。審查的嚴格程度也因國家而有所不同。大部份的國家是采取「先申請主義」,當同樣的發明技術或產品由不同的發明人先後申請專利時,專利權是授與先申請者,我國就是采取這種方式。美國則是采取「先發明主義」,當二人以上有同壹發明而先後申請專利時,專利權準予能證明是最早發明的發明人,而不管申請時間早晚。
三、公民、單位的專利註冊請求,若是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且審核通過,那麽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會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之後專利權人可以在法律保護的期限內排他的享有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