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當專利權人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1)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當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地區的專利機關或侵權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2)向人民法院起訴:當專利權受到非法侵犯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沖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專利管理機關作出處理後,對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壹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