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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部分有效是否影響案件的判決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前已述及,專利侵權訴訟往往伴隨著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為了協調好侵權訴訟與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作了以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訴訟中,遇有被告反訴專利權無效時,應當告知被告依照專利法第48條和第49條規定辦理;在此期間,受理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止訴訟,待專利有效或無效的問題解決後,再恢復專利侵權訴訟。據此,人民法院為避免判決與復審決定相左,維護法院判決的穩定性,壹般都適用了中止審理程序。

但由於提起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期限在法律上未作限定,許多中止審理的案件必須經過相當長壹段時間才能恢復審理。而這壹段時間,卻往往又被侵權人利用,因而出現種種負面影響。可以說,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已成為困擾專利侵權訴訟的壹個難題。

1、專利權侵權案件審理期限延長,審理難度加大,而且侵權人往往利用該期間繼續侵權。由於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無效宣告請求案件的審理周期較長,壹般要壹年以上的時間;對發明專利來講,如果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還可以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會使某些專利權人從提起侵權控訴時起,到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以及無效案件審結,再到侵權案件的恢復審理及其審結,少則23年,多則45年。而在此期間,侵權人往往繼續侵權卻得不到限制,法院也面臨取證的困難。

2、侵權被告多為中小型企業,很容易轉移資產,抽逃資金或采取其他逃避承擔侵權責任的措施,從而使其不能及時受到法律的制裁,專利權不能得到及時、切實的法律保護。

3、無效宣告請求被被告人作為拖延訴訟的重要手段,使人民法院不能及時審結案件,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與訴訟經濟原則背道而馳。並且,由於侵權案件不能及時結案,侵權人往往因此受益匪淺,在壹定程度上助長了其侵權氣焰,使侵權現象日益增多,專利侵權案件也隨之增加,有惡性循環之勢。

4、專利權的無效宣告請求,使專利權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專利權的有效實施受到影響。專利權的許可使用,專利權轉讓事實上不可能進行,直接影響專利權人的利益;而且會使其他人在該期間無償實施該專利而不能限制。

三、消除專利權無效宣告對侵權訴訟負面影響的法律對策基於上述問題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後,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被告在答辯期間未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而在其後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審理。對人民法院受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審理。

但是,根據《解答》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相當壹部分專利侵權案件在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後,還是會中止審理的。為了維護專利權人的權益,有效解決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帶來的問題,必須在立法方面對專利無效程序進行修正和進行專利審判制度改革,以實現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設置的初衷。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在專利侵權案件訴訟中,被告如果欲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應將專利權無效請求書正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遞交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遞交受理專利侵權訴訟(本訴)的法院,以供人民法院決定是否中止案件審理時作為依據。對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應優先解決;可以考慮由專利復審委員會設專門機構進行受理,並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如6個月內)結案,以提高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決。

2、人民法院對被告提交的反訴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對確無實質性理由,可以認定為以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作為拖延訴訟時間的,不中止審理。並且,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原專利權有效的情況下,對侵權人收取高額審理費(如為通常情況下的1倍),被告在該期間的繼續侵權及擴大侵權,應加倍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

3、人民法院對被告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專利侵權案件,原告專利權人如果提出訴訟保全申請並提供財產擔保的,不中止審理。並且,可裁定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者采取相關措施防止侵權的擴大。如果專利權人勝訴,而專利權最終被確定為無效的,該類案件在追溯時,應由該原告承擔被告的壹切損失,並且專利權有效擔保費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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