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這意味著該發明對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不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實驗就可以得出該發明,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作為判斷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依據。
(2)確定發明的顯著特點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分析要求保護的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的區別特征,然後根據該區別特征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原則上,本發明的任何技術效果都可以作為重新確定技術問題的依據,只要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申請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中知道該技術效果即可。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顯而易見..在判斷過程中,需要確定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在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了上述區別特征來解決其現有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這將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面臨技術問題時有動力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被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中有這樣的技術啟示,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顯著特征是常識,例如,解決本領域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通常手段,或者教科書或參考書中公開的解決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2.區別特征是指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手段,例如同壹對比文件其他部分公開的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其他部分的作用與要求保護的發明中區別特征解決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作用相同。
3.該區別特征是另壹對比文件中公開的相關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對比文件中的作用與要求保護的發明中的區別特征解決再次確定的技術問題的作用相同。
在無效宣告程序或實質審查程序中,第三種情況爭議最大。《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中提到了“動機”的概念,即現有技術給出的啟示會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臨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最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權利要求的發明。這使得“是否存在技術啟蒙”的判斷變得復雜。當出現上述第三種情況時,例如第二對比文件公開了區別特征,但第二對比文件的技術領域與發明的技術領域相差甚遠,此時是否可以認為是“有動機的”?這需要進壹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