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成立專利代理師考試委員會。考試委員會審定考試大綱和確定考試合格分數線,其成員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利代理行業組織的有關人員和專利代理師代表組成,主任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擔任。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考試各項具體工作。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考務工作,執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考試政策和考務管理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成立考試工作領導小組,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考務組織、考試安全保密、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和上報、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處理等工作。第五條 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實行全國統壹命題,命題範圍以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包括以下科目:
(壹)專利法律知識;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三)專利代理實務。第六條 考試為閉卷考試,采用計算機化考試方式。第七條 考試實行全國統壹評卷。閱卷的組織協調工作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三年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經審核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做好考試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應當堅持統壹領導、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積極防範、突出重點的原則。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預防和有效應對考試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應當遵循統壹指揮、分級負責、有效控制、依法處理的原則,做到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第十壹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時,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第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的需要,在符合條件的地區實施考試優惠政策。符合考試優惠政策的考生,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允許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執業的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第二章 考試組織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在舉行考試四個月前向社會發布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公布考點城市、報名程序、考試時間和資格授予等相關安排。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置考點。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委托計算機化考試服務方(以下簡稱考試服務方)執行部分考務工作。
考試服務方應當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在本行政區域內設有考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考點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向考點局指派巡考人員。巡考人員監督、協調考點局和考試服務方的考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上報。
全部科目考試結束後,巡考人員應當將考點局回收的考場情況記錄表復印件、違規情況報告單和相關資料帶回,交至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第十七條 考點局監督和指導考試服務方落實本地區考站和考場,組織對本地區考站和考場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考試服務方承辦考務工作,並應當在考試前召開監考職責說明會。
考點局應當指派考站負責人。第十八條 考點局應當監督和指導考試服務方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則選擇考場。考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消防設施齊全、疏散通道暢通、安靜、通風良好、光線充足;
(二)硬件、軟件和網絡配置符合規定;
(三)具備暫時存放考生隨身攜帶物品的區域或者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