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原索賠:1。壹種透光密碼鍵盤防窺罩,其特征在於,它由透光性好的材料制成,但透過它看不清楚後面的物體。它沒有頂也沒有底,頂上的小口作為觀察窗。蓋子的大端前面有供手進出的操作窗口,後面可以留出口縫隙,蓋子的大端可以蓋住密碼鍵盤。
考官指出的缺陷有哪些?a“具有漫射或不規則折射或反射效果的封面”和b“內側覆蓋有許多浮雕圖案或磨砂玻璃或透光反射層的大底小頂封面”可以記錄在原始手冊中嗎?
假設:發明專利,缺陷是“但妳無法透過它真正看到其背後物體的遮蓋物”,無法明確界定保護範圍或未充分公開,那麽妳對其所做的修改A、B必須記錄在說明書中,否則肯定超出範圍;
其次,肯定不允許將三項內容概括為優勢特征,屬於主動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如果規範中有相關記錄a和b;那麽可以寫成或的形式,也可以分成三個獨立的權利要求。簡單當然沒問題,還有很多相關的技術特性。
我的資深代理哥哥很重視妳的問題,在線等妳問。
還有“具有漫射或不規則折射或反射效果的覆蓋物”的特征。從技術上來說,我覺得每壹個封面都有這樣的反光,和原權利要求要表達的“半透明效果”並不壹樣。
“內部覆蓋許多浮雕圖案或磨砂玻璃或內部有透光反射層的蓋子”相對可靠。如果有明確的記錄,盡量改成:
“透明封面,裏面有很多浮雕圖案或者磨砂玻璃或者裏面有透光反光層”應該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