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 申請國內專利資助金的單位和個人須報驗下列材料:
(壹)《北京市國內專利申請資助金申請表》;
(二)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及單位介紹信,代辦人身份證;
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機關團體提交法人資格證書及單位介紹信,代辦人身份證;
個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如由他人代辦,同時提交代辦人身份證;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北京代辦處出具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開具的收費收據,分案申請、優先權申請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開具的收費收據;
(四)發明專利提交申請文件中的《說明書摘要》;
(五)辦理發明實質審查費的資助,同時提交《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通知書》;
(六)辦理發明專利授權的資助,同時提交授權通知書及年費、維持費等相應收費收據。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壹份,單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原件審核後退回。
第十二條 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單位申請專利資助時須報驗下列材料:
(壹)《北京市國外專利申請資助金申請表》;
(二)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及單位介紹信,代辦人身份證;
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機關團體提交法人資格證書及單位介紹信,代辦人身份證;
(三)專利說明書摘要(中文);
(四)國內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五)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申請文件:
通過PCT途徑申請外國專利的應提交《國際申請號和國際申請日通知書》、《關於繳納規定費用的通知書》、《收到檢索本的通知書》、《收到據稱為國際申請的文件的通知書》等四項文件,進入國家階段的還要提交相應國家的受理通知書。
通過其他途徑申請外國專利的應提交相應國家的受理通知書。
(六)各項費用的憑據,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發票和明細賬單,以及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發票和明細賬單;
(七)辦理授權費的資助,同時提交相關專利證書。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且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原件審核後退回。其中發票和明細賬單復印件須加蓋代理機構公章或財務章。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將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北京代辦處統壹受理。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的資助時限如下:
(壹)國內專利申請為自申請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請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資助的,自申請人收到。《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通知書》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國內專利授權為自授權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國申請專利為自申請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四)國外專利授權為自授權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產權局對申請資助金的項目,在其技術方案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之前,負有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