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壹方面,在專利權授予之後,專利的法律狀態的變更僅在專利登記簿上記載,因此導致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不壹致的,要以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法律狀態為準。
所以,專利登記簿副本實際上比專利證書還要有用,主要運用在下列情況發生時:
1、專利證書遺失
即使是實用新型與外觀專利,也有長達十年的有效期限,如果在年限中專利證書不幸遺失或被損毀,雖然在網上能隨時查詢到相關信息,但是需要使用時不方便,而因為網絡本身的復雜性,壹般認為在現實生活中,網絡信息的公信力始終不如白紙黑字的證明高。而此時,專利權人就可以通過辦理登記簿副本的形式進行補救;
2、專利權人的地址及名義發生了變更
因為專利權人的這些基本信息變更後,證書上不會進行相應的修改,而雖然知識產權局會下發壹個變更核準通知,可以配合原證書使用,但是壹旦變更發生了多次之後,使用起來就很不方便,同時文件冗雜也又不利於管理。
3、專利進行了質押、許可等活動時
這點也是和專利權人信息變更情況類似的,壹旦以上行為發生,在專利證書上不會進行信息修改,只有專利登記簿副本可以體現這些變化。
4、專利進行了轉讓
專利轉讓完成之後,除了壹紙《變更核準通知書》專利受讓人並不會得到新的證書。雖然也可以配合原證書壹起使用,但還是不如辦理壹個專利登記薄副本來得方便。
5、想了解合作對象的專利情況時
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畢竟對方提供的專利證書只能體現專利權剛剛獲得的時候的專利狀態,如果有辦理壹份專利登記簿副本,則可以即時掌握專利的最新狀態。也便於了解到合作方的專利是否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