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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獨占許可人可否就無效宣告決定提?

2006年10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授予李某名稱為“爐具蓋板”的發明專利權。2007年12月,李某與浙江美大公司(下稱美大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約定:李某許可美大公司獨占實施上述專利,同時授予美大公司再許可的權利。如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本合同自動終止。美大公司支付李某專利許可費32萬元。 2009年6月,美大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在上海市徐匯區某商場林某經營的廚房電器專賣店內,購得浙江紹興森島公司(下稱森島公司)生產銷售的JZT-JC-A2211型集成廚房電器壹臺。經比對發現,上述電器中的爐具蓋板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美大公司於同年8月向上海壹中院起訴被告林某、森島公司侵犯其獨占享有的發明專利權。經查,上述電器中的爐具蓋板系森島公司從李某個人獨資的寧波姜山配件廠購得。後該案因美大公司與李某之間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發生糾紛,另案在浙江法院訴訟,被裁定中止。 2011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森島公司就李某獲得的涉案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9月,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宣告該專利權利要求1、2、4無效,在權利要求3、5—10的基礎上繼續維持該專利有效。 分歧 本案中,對於美大公司能否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存在兩種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美大公司無權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在於美大公司並非該無效宣告請求決定的請求人和專利權人,不具有對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 第二種意見認為,美大公司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在於美大公司與該無效宣告請求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在於: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明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的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專利糾紛案件類型之壹。根據該司法解釋,其立法依據不僅包括民事訴訟法,還包括行政訴訟法。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是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行政法律規範,針對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某項授權專利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應當宣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行政決定,能夠對被請求專利的權利人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是壹種行政法律行為,應當納入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範圍。 2、專利法並未限定對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有觀點認為,專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該規定表明,對於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為請求人和專利權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主體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筆者對此持不同意見,因為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涉及訴訟制度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主體資格系由行政訴訟法規定,如果專門法律對此另有規定的,則應當予以特別明示。其中法理就如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壹條明確公安部對外國人違法行為作出的驅逐出境決定為最終決定,從而將該行政行為排除於人民法院司法審查之外壹樣。而根據文義解釋的基本方法,並不能從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中解讀出對行政訴訟主體資格限制的內容。 3、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是被請求專利的利害關系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明確了專利侵權訴訟中訴前禁令申請人的範圍,即“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基於體系解釋的立場,在專利法律規範中,專利利害關系人的範圍應當是壹體適用的。事實上,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性地使用涉案專利,且排斥專利權人本身的使用,故而,專利獨占許可權人與涉案專利的利害關系是顯然易見。本案中,美大公司為取得涉案專利的獨占實施權,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合同對價。根據合同約定,如果涉案專利權宣告無效,那麽合同自動終止。這同時意味著已經支付的對價將不予返還。可以說,美大公司的合同目的與涉案專利權的有效性休戚相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本案中,美大公司是專利權的獨占許可權人,與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決定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可以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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