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釋義本條是關於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可能對其造成重大損害的即發侵權行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的規定。
壹、TRIPs規定,司法當局應有權決定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阻止任何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保護關於被斷言的侵權行為的有關證據;在適當的情況下,特別是在任何延遲可能會給權利人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證據極有毀滅危險的情況下,司法當局有權采取適當的措施;司法當局應要求申訴人提供足以保護被告和防止濫用的保證金或同等的擔保;若臨時措施被撤銷,或由於申訴人的任何作為或疏忽而失效,或隨後發現對知識產權的侵犯或侵犯的威脅並不存在,則應被告知請求,司法當局應有權令申訴人就由這些措施對被告造成的任何損害向被告提供適當的賠償。為了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並與TRIPs的規定相銜接,本條對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可能對其造成重大損害的即發侵權行為在起訴前申請法院責令停止有關行為進行了規定。
二、根據本條規定,申請訴前禁令的主體限於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如與專利權人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訴前禁令的條件有二:壹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二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如不及時制止該行為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本條第二、三、四、五款對在起訴前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的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
1.申請人提出申請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是為防止申請人惡意提出申請,保護被申請執行人的利益。
2.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有些專利侵權糾紛情況復雜,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較長時間。這次修改專利法,考慮到司法實踐的需要,增加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的規定。
3.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
4.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5.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6.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