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本條的修改實在第壹款中增加壹項,作為第(六)項,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我國每年受理的外觀設計申請量已經位居世界第壹,但在受理的外觀設計申請和授予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有相當數量涉及的是瓶貼、平面包裝袋等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平面圖案設計。這既不利於提高我國對產品本身外觀的創新能力,促進我國品牌產品的形成,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也會增大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和沖突。為了鼓勵設計人將其創新能力更多地集中到產品本身外觀的創新上,本次修改將“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排除在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之外。
“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裝袋、瓶貼、標貼等用於裝入被銷售的商品或者用於附著於其他產品之上、不單獨向消費者出售的二維印刷品;“主要起標識作用”是指二維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主要是用於讓消費者識別被裝入的商品或者被附著的產品的來源或者生產者,而不是用於使被裝入的商品外觀或者被附著的產品外觀本身“富有美感”而吸引消費者。應當註意的是,能夠產生識別產品來源或者生產者作用的標識並不限於商標標識或者廠家名稱,只要二維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主要用於產生標識作用,就屬於被排除的範圍。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床單、窗簾、布匹等紡織品也是二維產品,但不屬於“平面印刷品”;紡織品的花色或者圖案通常也不是“主要起標識作用”,因此對這些紡織品的外觀設計不在被排除的範圍之外。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發法司 編 《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導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