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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十六條解讀

法律主觀性:

我國專利法作為舶來品,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壹些相關問題,應結合我國具體實踐和國情進行有效調整,對法律中的具體規定進行更有效的研究。1.專利法是什麽?專利法是調整因發明創造而產生的壹定社會關系,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就其性質而言,專利法既是國內法,也是涉外法;它既是壹部確立專利權人權利和義務的實體法,也是壹部規定專利申請、審查和批準的壹系列程序制度的程序法。它既是調整專利申請、審查、批準和專利實施管理中縱向關系的法律,也是調整專利所有權、專利轉讓和許可之間橫向關系的法律;它不僅是調整專利人身關系的法律,也是調整專利財產關系的法律。2.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申請人的資格、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專利申請和審查程序、取得專利的條件、專利代理、專利權的歸屬、專利權的發生和消滅、專利權的保護期、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專利實施、轉讓和使用許可、專利權的保護等有哪些規定?三、如何理解《專利法》第16條的內容第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1.根據該規定,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該單位是專利權人,享有法律賦予專利權人的壹切權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雖然不能享有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但是應當對其智力勞動給予報酬,這有利於發揮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2.依照本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不論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是否已經實施,是否創造了經濟效益。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還應當根據發明創造專利推廣應用的範圍和所獲得的經濟效益的大小,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綜上所述,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雖然不能享有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但無論專利發明創造是否已經實施,是否創造了經濟效益,都應當對其智力勞動給予報酬。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16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2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42450法釋[2016]第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4月6543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2006年4月65438日起施行)為了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 第壹條專利權利要求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權利人應當在起訴狀中寫明被控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具體請求。起訴狀沒有記載或者記載不清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權利人予以明確。權利人經解釋仍不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第二條專利侵權訴訟中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於無效權利要求的訴訟。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債權無效的決定被生效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專利權人再次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本條第二款所稱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第三條。因明顯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且說明書不能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且不屬於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的,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壹般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專利權在合理期限內未被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要求書的記載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第四條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符號、圖形和符號存在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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