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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調整的對象是什麽?

第十壹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作如下修改:

1.第壹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2.第二條增加三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在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顏色、形狀、圖案的組合上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三。第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獲得或者利用的,以及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4.第九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壹款:“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壹項專利權。但是,同壹申請人在同壹天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在先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申請人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5.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6.第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7.第十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八、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 * *某人可以單獨實施專利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在所有者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 * *所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征得* * *所有人的同意。”

10.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合並為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

Xi。第十九條第壹款修改為:“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

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12.第二十條第壹款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申請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報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對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在中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授予專利權。”

十三。第二十壹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公布專利信息,並定期發布專利公報。”

十四、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新穎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

第三款修改為:“創造性,是指該發明同現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增加壹款作為第五款:“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十五。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

“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該專利設計應當有明顯的區別。

“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設計。”

十六、第二十五條第壹款增加壹項作為第(六)項:“平面印刷品的圖案、顏色或者兩者結合的設計。”

17.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事項。”

第四款修改為:“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基礎,清楚、簡明地限定專利保護的範圍。”

增加壹款作為第五款:“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寫明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不能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以及其他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表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十九、第三十壹條第二款修改為:“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外觀設計。同壹產品的兩項以上類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壹類別並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20.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轉讓合同,不發生追溯效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款修改為:“未按照前款規定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二十壹、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滿四年,專利權人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22.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給予制造和出口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

23.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為限。”

24.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強制許可外,實施強制許可應當以供應國內市場為主。”

25.第五十壹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和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繳納使用費的,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

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可以用簡要說明對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說明。”

二十八、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改為第六十壹條,修改為:“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有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評估後作出的專利評估報告,作為審理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29.增加壹條,作為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設計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30.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合並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假冒專利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增加壹條,作為第六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要求有關方面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查封或者扣押被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實施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確定壹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壹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專利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34.增加壹條,作為第六十七條:“為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35.第六十三條第壹款改為第六十九條,第(壹)項修改為:“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然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產品的;”

增加壹項作為第(五)項:“以提供行政審批所需信息為目的,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

36.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改為第七十條,修改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的侵權專利產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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