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
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形狀或者說構造,或者說構造 和形狀的結合,壹種新的實用的設計方案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23條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作出的富於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因此,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授予專利的主要條件是新穎性,其審批程序、專利權期限和實用新型專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