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是為了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對手的不利影響。
3.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生產並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該專利藥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壹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以前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並且其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