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認定存在異常專利申請的,可以組成專門審查工作組或者授權審查員啟動專門審查程序,分批處理,通知申請人,要求其立即停止相關行為,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撤回相關專利申請或者辦理法律手續,或者陳述意見。
2.申請人對專利申請異常的初步認定不服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並提交充分的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復的,相關專利申請視為撤回,相關法律手續視為未提交。
3.申請人陳述意見後,國家知識產權局仍認為屬於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可以依法駁回相關專利申請,或者按照相關法律程序不予批準。法律客觀 :《關於規範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第二條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審查:
凡專利申請量與研發實力必不相符的,必為非正常專利;然而,申請與研發實力相符的,也未必是正常專利。
申請人為成立12個月內的新公司,且無實繳資金的,疑為代持編案造假,需要追加研發力證明;
申請人為已超過12個月的公司,卻無繳社保及無實繳資金的,疑為代持編案造假,需要追加研發實力證明;
申請人為22歲以上個人,卻非有研發實力企業(有研發實力企業,指是的有實繳資金或有繳社保的公司)的股東,疑為代持編案造假,需要追加研發實力證明;
申請人/發明人為未滿22歲個人,疑為升學編案造假,需要追加研發實力證明;
限定申請人每個月提交3件及以下,或每年提交9件及以下,過量的,需要追加研發實力證明;
限定每個申請人申請1個大類(精確到largeCategory級,如F16)的專利,涉及多個類的,需要提供研發實力證明。
註:通過“新乎網-專利分類預測系統”,在專利申請前自動得出專利分類號。
審查處理:疑似編造專利,退回案件,說明非正常專利的危害性,要求補充研發實力證明,並從嚴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