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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復審程序中延誤期限了怎麽恢復權利?

專利復審程序中涉及權利需要恢復的情形主要包括兩種:壹是因正當理由延誤了提起復審的期限(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導致復審請求權的喪失;二是因正當理由延誤了答復復審通知書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復審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導致專利申請權的喪失。這兩種情形在具體辦理權利恢復時存在差別。

1.對於復審請求權的恢復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請求復審的期限為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的3個月,該期限是法定期限,期限屆滿時,專利申請人未提起復審請求,駁回決定將生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會發出權利喪失的處分決定。基於此,復審請求權的恢復期限應當以前述3個月的期限屆滿後的第1日為起算點,向後計算2個月。

2.專利申請權的恢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指定的期限內針對復審通知書進行答復,期滿不答復,復審請求將視為撤回,視為撤回將使專利申請人喪失專利申請權。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5.2節的規定,喪失專利申請權的處分決定(即視為撤回專利申請權通知書)應當自期限屆滿日起滿1個月後做出。也就是說,即使處分決定是期限屆滿日滿1個月後的當日發出,專利申請人收到視撤通知不會早於指定期限屆滿日之後的1.5個月。基於此,專利申請權的恢復期限應當自“指定期限屆滿後+1.5個月”屆滿後的第1日為起算點,向後計算2個月。例如,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答復期限為1個月,屆滿日為2013年12月5日,那麽,權利恢復的期限為2014年1月20日至3月20日,在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月20日之間權利未喪失,不需要恢復,可按照正常的處理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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