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首先必須是壹項中國專利權,即是由中國專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
眾所周知,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即壹項專利權只能在授予該專利權之法律的地域效力範圍內有效,在該法律地域效力範圍以外的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具體來說就是:只有中國專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才能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有效;反之,任何外國或者地區依據其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法所授予的專利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樣的外國或者地區的專利權對我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來說不是壹項有效的專利權,因此,它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當然,如果某外國人依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由中國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仍然是壹項有效的專利權,可以作為專利權質押合同的標的。
2.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必須仍處於法律規定的專利權保護期限內,超過了法律規定保護期限的專利權,就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了。
我國1985年4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45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5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前專利權人可以申請續展3年。‘,但是,199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的《專利法》第45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因此,壹項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是否仍處於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內,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第壹,我國專利法所指的專利權有三種:壹是發明專利權,二是實用新型專利權,三是外觀設計專利權。這三種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分兩種:壹種是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另壹種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第二,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是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取得的,還是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後的專利申請取得的。如果是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取得的專利權,那麽,其專利權的保護期限適用修改前的《專利法》;如果是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後的專利申請取得的專利權,則其保護期限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而修改前的《專利法》和修改後的《專利法》所規定的保護期限是不相同的。
3.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必須是壹項真實的專利權。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可知,只有經中國專利局審查批準授予專利權以後,壹項發明創造才能享有專利權。正在申請審查階段的發明創造,還不能享有專利權,因此,這樣的發明創造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另壹方面,在專利局發布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任何人認為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專利法》第44條規定:“被撤銷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被撤銷的專利權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
再者,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6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法》第50條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所以,已經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
最後,被放棄或者被視為放棄的專利權,也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專利法》第47條第1款第2項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其專利權的”,自專利局公告之日起,其專利權終止。同條第1款第1項還規定:“沒有按時繳納年費的”,其專利權被視為放棄。被視為放棄的專利權在恢復以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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