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認定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應當統壹以下認識:(壹)實施專利核心技術而獲得的專用產品是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客體。法律行為的客體,是指該行為所針對的對象。認定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應當首先界定其行為客體是什麽。(二)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專利間接侵權行為之目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七條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