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個人所獲的專利發明獎勵是需要納稅的。
壹般情況可分為應分兩種:
a、如果是屬於公司對職務發明並取得專利號的員工進行獎勵,其獎勵應視為工資薪金性收入,按取得當月的工資與獎金合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b、如果是發明人取得的獎金屬於獨立個人勞動所得,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值得註意的是:根據相關規定,納稅人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將認定後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答:專利補貼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這是屬於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了吧,若是,則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1]70號規定,壹、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