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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交叉許可費如何計算?

專利許可費沒有統壹的標準,壹般由雙方在實施許可合同中協商確定。

專利許可使用費如何計算?

專利權使用費是指專利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使用專利時支付給專利權人的壹定數額的使用費。數額由雙方在實施許可合同中協商確定,支付方式也由用戶與專利權人協商確定。雙方應該秉持雙贏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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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使用費是多少?

由於專利權是壹種獨占權,如果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使用他的專利,他可以要求他人支付專利許可費。我國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因此,專利權人為了實現其經濟利益,要求他人支付專利許可費是合理的。如果他人使用他人專利而不支付專利許可費,則構成專利侵權。

專利權人可以要求他人支付專利許可費,因為他在獲得專利的過程中付出了努力和投入。如果他人免費使用專利,專利權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專利權人投資是為了獲得專利,因此承擔了可能失敗的風險。別人免費使用會導致“搭便車”現象。“如果允許這種‘搭便車’的現象,模仿者就能以低於創新者的價格銷售同樣的產品,從而將創新者擠出市場。”這對專利權人是極其不公平的,他的投入沒有相應的回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投資是為了獲得相應的回報。如果沒有專利許可費,人們就不會積極發明創造來獲得專利。這對科技進步和科學研究極為不利,最終會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要求支付專利許可費對專利權人和整個社會都是有利的。因此,使用他人專利需要支付專利許可費,專利權人有權要求他人支付自己的使用費。

特許權使用費的確定:

專利權是壹種財產權,任何人要實施專利權都要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當然,實踐中也存在專利權人不通過與他人交叉許可收取使用費的情況。

如何合理地計算特許權使用費是許可合同中壹個非常重要但又非常困難的問題。專利使用費的確定取決於許多因素,包括:

(1)專利權人在專利研發中發生的費用;

(2)被許可人使用專利可以獲得的經濟利益;

(三)專利許可的種類、實施方式和期限;

(四)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方式和時間。另外,市場上是否有替代技術,技術改進的危機前,雙方的議價能力也是影響使用費的因素。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是壹次性付清或者壹次性付清,也可以是提成支付或者額外預付入門費。約定支付使用費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專利實施後的新增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壹定比例或者其他約定的方式計算使用費。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是固定的,逐年遞增,也可以逐年遞減。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方法。

最後,兩種方式各有利弊。最後,專利權人拿到錢早,風險小,但可能需要交更多的稅,如果將來產品賣得好,專利權人也不會得到額外的利益。當然,如果未來產品達不到預期銷量,這種方式會給被許可方帶來風險。如果是分期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被許可人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但如果未來產品的銷量非常好,專利權人可以獲得更高的特許權使用費。在許多情況下,版稅是通過結合入門費和版稅來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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