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自專利授權的年度起,直到專利保護期限屆滿專利權終止,每年都要繳納壹定的費用,這就是年費。準確地繳納年費,是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前提。專利申請授權後,專利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除繳納專利登記費外,還應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以後每年的年費應當在前壹年度期滿前壹個月內預繳。如果沒有按規定時間繳納或繳納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相應數額的滯納金,否則將喪失專利權。專利權人如果沒有按規定的期限及時或足額繳納年費,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相應數額的滯納金,繳納滯納金的具體計算方法為:(1)超過規定期限1天至1個月(含1個整月),只需補繳年費,不用繳滯納金;(2)超過規定期限1個月至2個月(含2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3)超過規定期限2個月至3個月(含3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4)過規定期限3個月至4個月(含4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5)過規定期限4個月至5個月(含5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6)過規定期限5個月至6個月(含6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