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壹條當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通過協商確定申請人。同壹申請人在同壹天(申請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應當分別說明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了另壹項專利;沒有說明的,按照專利法第九條第壹款關於同壹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壹項專利權的規定辦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時,應當同時公告申請人已經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了發明專利。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未發現被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將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聲明與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公告壹並公告。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逾期未答復的,視為撤回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權公告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