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責任:對於專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改正、處以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2.民事責任:(1)停止侵權,是指專利侵權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專利侵權行為。(2)賠償損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侵權人遭受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3)消除影響。當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對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人應當以適當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消除對專利產品的不利影響。3.刑事責任:按照專利法和刑法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侵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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