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發明專利是先公開後審查,因此對於發明專利,專利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即平常所說的臨時保護措施。但該期間實施專利技術的壹方的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行為。對於在該期間由於使用費用產生的糾紛問題,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
而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由於是授權後公告,所以在授權之前,都處於保密狀態,普通公眾無法獲知專利技術,所以沒有臨時保護措施。
對於“在專利申請日之後,但是在專利說明書被公開之前,其他人獨立完成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的,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問題,如果其在該專利的授權公告之之後仍實施,並且所實施的技術方案落入了專利的保護範圍,就構成侵權行為。
專利制度是“申請制”,即:只有妳申請了專利要求得到保護,才能夠獲得專利法的保護,否則不受專利法的保護。另外,專利制度還是“先申請制”,即:同樣的技術方案誰先申請,權利歸誰,這也是鼓勵人們來申請專利。對於在後申請的人,不但不能夠獲得專利權,還必須在已經獲得專利權的權利人的許可下才能夠實施專利技術(壹般這種情況,最好是采用合作雙贏的方式解決。)
您最後問的,沒有先用權的情況下,在專利授權公告日之後,仍然繼續實施專利技術的行為已經構成的侵權行為,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因此不存在能不能夠擴大生產的的問題了,呵呵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剛剛頒布新的版本,但由於您問得侵權的問題,現在發生的侵權行為壹般還用不到新法及細則,因此,上述引用的法和細則都是近期修訂之氣的版本,具體為:《專利法》是1985年4月1日實施的版本。
所引用的《專利法實施細則》 是2001年7月實施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