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處理。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是實現專利權保護的重要途徑。
(三)司法解決。所謂專利權糾紛的司法解決是指為了有效地對侵犯專利權行為予以制裁,給權利人以適當的補救,維護市場秩序,司法機關給予專利權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濟。
(四)訴前臨時措施。是指在訴訟開始之前,為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采取的措施。
壹、假冒專利和專利侵權有什麽區別?
雖然假冒他人專利與專利侵權都是違法行為,但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兩個方面:
第壹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關鍵在於侵權人實施了專利權人的專利。而假冒他人專利主要是指使用他人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行為,並不涉及對專利權人專利的實施。專利侵權行為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民事權益,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專利行政機關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然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主要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專利管理機關只能在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作出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決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壹方面直接影響了被假冒的專利權人信譽,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利益,屬於民事侵權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假冒專利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專利法》
第五十七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時,有權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