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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中當事人能否選擇從屬權利來保護?

當事人放棄獨立權利要求,自願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專利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1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由於《專利法》第56條第1款所說的“權利要求”沒有僅限定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1款規定的“獨立權利要求”,因此也應當包括實施細則規定的“從屬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是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包括獨立權利要求作進壹步的限定,因此從屬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要小於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因此,在當事人放棄獨立權利要求,自願選擇從屬權利要求作為其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的情況下,由於這種選擇既不違反法律,也沒有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允許。2?當事人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與該專利權是否經過無效程序沒有直接關系,但與案件是否中止訴訟有關系。正如前述,既然當事人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並不違反法律,也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那麽壹項專利權無論經過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還是沒有經過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都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但是,當壹方當事人所選擇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具備法律穩定性並且符合民事訴訟法及本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訴訟的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例如,當專利權是實用新型專利時,由於未經過實質審查,也未經過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對其有效性進行審查,甚至也未提供檢索報告證明該實用新型專利權具備法律穩定性的初步證據,或者提供的檢索報告初步證明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所有權利要求缺乏新穎性、創造性,那麽無論是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獨立權利要求還是從屬權利要求均不具備法律穩定性。在此情況下,壹方當事人仍然可以放棄獨立權利要求而選擇從屬權利要求作為確定其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但是,由於所選擇的從屬權利要求也不具備法律穩定性,如果對方當事人在答辯期內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請求並申請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待專利無效結果作出後再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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