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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含義及其種類的幫助與啟示?

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為了便於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壹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後申請以第壹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

壹、專利優先權的分類

專利優先權可以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壹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二、專利優先權的作用和意義

1、鼓勵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

專利優先權可以鼓勵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壹有發明創造,發明人就可及時申請專利,這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發明創造者的積極性,也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在先申請”原則。

過遲申請專利的後果是顯而易見的,這樣很容易造成被別人搶先申請的局面。另外還有壹些專利技術竊賊通過壹些不正當的手段竊取技術成果,搶先申請專利,甚至反過來控告真正的發明人。

2、督促發明人加快研究進程

優先權的期限為12個月,這就要求發明人必須在第壹次申請之後的12個月內對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進行完善與改進。不少人在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將自己的下壹步研制計劃的完成日子定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前,正是優先權這種制度所帶來的正面影響。

3、有利於專利申請類型的轉換

因為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的文件撰寫、權利要求,對有些發明往往不同,發明可以保護方法,但實用新型不行。有了優先權制度,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在規定的壹年期內,最後選定是以實用新型,還是以發明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如果原來申請的是實用新型,可以通過要求優先權的方式將實用新型專利轉為發明專利,反之,也可以將發明專利轉換成實用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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