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客體,也稱為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條的規定,專利法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1、發明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必須是壹種技術方案,是發明人將自然規律在特定技術領域進行運用和結合的結果,而不是自然規律本身,因而科學發現不屬於發明範疇。
同時,發明通常是自然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文學、藝術和社會科學領域的成果也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
根據專利審查制度的規定,發明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兩種類型,既可以是原創性的發明,也可以是改進型的發明。產品發明是關於新產品或新物質的發明。這種產品或物質是自然界從未有過的,是人利用自然規律作用於特定事物的結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處於自然狀態下,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產品發明,不能取得專利權。
方法發明是指為解決某特定技術問題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驟的發明。能夠申請專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大類,前者如產品制造工藝、加工方法等,後者如測試方法、產品使用方法等。
改進發明是對已有的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所作出的實質性革新的技術方案。例如,愛迪生發明了白熾燈,白熾燈是壹種前所未有的新產品,可以申請產品發明;生產白熾燈的方法可以申請方法專利;給白熾燈填充惰性氣體,其質量和壽命都有明顯提高,這是在原來基礎之上進行的改進,可以申請改進發明。
2、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制造的、占據壹定空間的實體。壹切有關方法(包括產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等。例如,壹種齒輪的制造方法、工作間的除塵方法、數據處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3、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又稱為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的載體必須是產品。產品,是指任何用工業方法生產出來的物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通常,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外觀設計,除非產品色彩變化的本身已形成壹種圖案。
可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
形狀是指對產品造型的設計,也就是指產品外部的點、線、面的移動、變化、組合而呈現的外表輪廓,即對產品的結構、外形等同時進行設計、制造的結果;圖案是指由任何線條、文字、符號、色塊的排列或組合而在產品的表面構成的圖形。
圖案可以通過繪圖或其他能夠體現設計者的圖案設計構思的手段制作。產品的圖案應當是固定、可見的,而不應是時有時無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看見的;色彩是指用於產品上的顏色或者顏色的組合,制造該產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觀設計的色彩。
擴展資料
專利侵權的法律保護
1、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2、專利侵權的法律後果
根據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
在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有關於調解的內容。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要求,可以進行調解工作。調解的內容包括2點:
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可以就壹些專利糾紛進行調解,具體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其他專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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