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專利法明確了對專利權的保護。其中,2010修訂了專利法實施細則,不僅對專利法的增補和修改做了進壹步的細化規定,而且對專利法實施細則本身的規定也做了許多修改。那麽,妳知道專利法對專利申請的復審有哪些規定嗎?下面,就給大家介紹壹下吧!專利法對專利申請的復審有哪些規定?第五十九條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負責人兼任。第六十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應當附具有關證據。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壹款或者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請求人,說明理由。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第六十壹條申請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答復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修改後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壹式兩份。第六十二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應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原審查部門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並通知復審請求人。第六十三條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復審請求視為撤回;專利復審委員會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認為仍然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復審決定,維持原駁回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復審,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或者修改後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第六十四條。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復審申請人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專利法對專利申請的復審有哪些規定?我們在這裏為妳解答這個問題。如果妳還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可以繼續關註八戒知識產權或者電話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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