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可分為:
產品發明專利,是指以物質形式出現的發明。(例如:人為創造的物品,如電腦、飛機、油漆配方、藥品配方等)
方法發明專利,是指以程序或者過程形式出現的發明。(例如:發酵、分離、成型、輸送、實驗、操作方法等)
2、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針對具體的產品(儀器、用具)、有壹定的創造性(是實物的進步)、實用性強(具有技術性能)只限於產品發明的壹部分,既有壹定形狀或者構造的產品。不能是壹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從外部觀察到的形狀,像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材料構成的形狀都屬於沒有固定形態的產品,必須是占有壹定空間的實體產品,改進後使產品更實用。
3、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構和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