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對其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1)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法意義上的實施,對發明或 實用新型專利 而言,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五種行為:對於產品專利,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對於方法專利,可以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 外觀設計專利 而言,包括制造、銷售和進口三種行為。 (2)允許其它單位和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專利法所稱的“許可”。通過許可合同,被許可方不取得專利權,只取得專利實施權,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權利。許可必須訂立書面合同,被許可方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3)禁止其它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這項權利體現了專利權的排他性,是專利權最重要的方面。 (4)請求保護的權利。當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人有權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任何壹方對專利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在三個月期滿未起訴,又不執行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專利權人或其 利害關系人 也可以不通過專利管理機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保護其專利權。 (5)轉讓其專利的權利。 (6)放棄其專利的權利。放棄也是對專利權進行處分的壹種方式。放棄可以通過向專利局提交書面申請的方式進行,也可以不交年費的方式實現。 (7)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專利標記可以是“中國專利”或類似的詞句。專利號是專利局在 授予專利權 時賦予的順序號。 專利法規定 ,如果其他人侵了專利權人的這項權利,假冒其專利,和將非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自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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