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技術屬於無形資產。新準則明確了什麽不能計入無形資產(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專利不含其中。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無形資產核算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無形資產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
1、研究和開發費用資本化。
企業無形資產的取得主要有:外購、自創、接受其他單位投資三種途徑。外購與接受投資的無形資產價值的確認較為容易,對於自創無形資產核算,按照現行規定僅包括取得註冊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支出,而把研究和開發過程中的費用記入當期損益,采用費用化處理。這種處理的結果會導致企業自創無形資產價值不能全部體現出來,甚至導致知識產品的成本計量嚴重失真,對於投資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資決策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業應該對自創無形資產研究和開發支出盡量資本化。
由於研究費用與新產品或新工藝的生產或使用及給企業帶來效益的確定性較差,應在費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記入當期損益,並且在以後會計期間也不確認為資產。對於研究活動--初步智力成果,采取費用化處理;對於開發項目由於是直接轉化為生產力,應該采取資本化處理方法。例如,對有些隨同固定資產硬件系統壹起投入的軟件系統(如計算機軟件系統)可考慮與固定資產硬件系統合並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2、對有確切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專有技術等采用加速攤銷法中的年數總和法進行攤銷。對於沒有確切年限的非專利技術,可以不作攤銷,為了對這壹類無形資產進行價值補償,可以建立“無形資產信息系統”規範無形資產管理與衡量無形資產價值。對無限壽命的無形資產,如外購商譽,則不應當攤銷。外購商譽能在多方面起作用,難以分清其在各方面作用的權重,對於這類無形資產應采用定期評估的方法,定期調整帳面價值。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