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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效力範圍

法律主觀: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其權利要求。其含義是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取決於兩個方面:其壹是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其二是專利授權時指定的外觀設計使用產品的範圍。確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應當以同類產品為基礎。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法律模式:近代世界各國專利制度的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界定模式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壹種是以過去的德國專利制度為代表的“中心限定”模式。第二種類型是以英美專利制度為代表的“周邊限定”模式。第三種類型,稱為“折衷解釋”。通常稱為“折衷解釋”原則。它的專利保護範圍由權利要求實質內容決定,而不是完全取決於權利要求的文字描述。我國自從1985年建立專利制度開始,就壹直采用“折衷解釋”界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條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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