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 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專利權人實施專利許可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二、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
1、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2、排他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
3、普通許可,也叫壹般許可,非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
4、分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可以使用其專利,同時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都有權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
5、交叉許可,也稱相互實施許可。
三、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主要義務
(壹)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許可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讓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按期支付專利年費。否則,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專利權將被提前終止。專利年費應由轉讓方(專利權人)支付。轉讓方通過支付年費來維護專利權的有效性,以履行自己在合同中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義務。
2、交付作為合同組成部分的實施專利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實施專利的技術資料,包括設計文件、圖表等。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幫助受讓方解決專利技術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包括協助安裝、調試、培訓人員等。
(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方式支付使用費。支付使用費是受讓方的壹項主要義務。
2、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該專利,即不得超過許可的期限、地域或方式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不得許可合同約定的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