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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終止後如何恢復

法律分析: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2、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如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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