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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轉讓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註意事項有哪些?

壹、確認專利權的類型和法律狀態 根據中國 專利法 的規定,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其中實用新型和 外觀設計專利 的授權並不經過實質審查,因此其專利權的“穩定性”相對較差,受讓人應充分了解所轉讓的專利權的類型,權衡轉讓的潛在風險,必要時可要求 專利權人 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 受讓人應通過法律狀況檢索,以證實待轉讓的專利是有效專利,並確認專利權的剩余有效年限。 二、註意專利權人與受讓人的身份 對於受讓人來說,應註意專利權的轉讓人是否是專利的合法持有人、該專利權是否還存在其他***有人、是否存在職務發明的性質、專利權的轉讓人是否為國有企業,如果是國有企業,則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有關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定而履行國有資產流轉的手續。 專利權所涉及到的某些技術有可能對國家利益具有重大意義,如果將這樣的技術轉讓給外國人可能會對我國的國家利益帶來不利影響,因此按照專利 法規 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專利法中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是指《對外貿易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三、簽訂正式書面轉讓合同 專利權實際上是壹種財產權,但是作為專利權客體的發明創造是無形的,不能夠像有形財產那樣被實際地占有,因此專利權的歸屬是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登記簿為準。所以,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及時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四、明確專利被宣告無效後的處理方式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自始即不存在,已經履行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返還專利權轉讓費,但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部分返還。 從受讓人的角度來說,轉讓到手的專利權並不壹定是“絕對”有效的,尤其是對於沒有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來說,存在壹定的被宣告無效的風險。壹旦被宣告無效,那麽轉讓到手的專利權就失去了意義,根據專利法的上述規定,原專利權人並沒有義務返還 專利轉讓 費,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由受讓人承擔專利被宣告無效的責任。因此,受讓人在簽訂專利轉讓合同前,應充分考慮待轉讓的專利權的“穩定性”、專利轉讓費與專利實施的經濟效益前景等因素,並根據具體情況在轉讓合同中與專利權人約定專利被宣告無效後的不同處理方式。 五、了解實施歷史 待轉讓的專利有可能已經與其他人簽訂過許可實施合同。如果在先的許可合同沒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或者備案,則受讓人有權要求該專利的被許可人停止實施行為,如果許可合同已經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了登記或備案並予以公示,則該專利的被許可人可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受讓人無權停止被許可人的實施行為。因此,在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之前,受讓人應該仔細了解該專利權人是否就該專利與他人簽訂過許可實施合同,另外還應該了解專利權人是否自行實施過待轉讓的專利,並在專利轉讓合同中明確專利在轉讓前的實施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的法律責任及解決方法。 六、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約定 專利的實施有潛在的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可能性。例如,對於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版權、肖像權等等,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有可能是對他人提出的基礎專利的改進,那麽該改進後的發明的實施若得不到基礎專利的專利權人的許可,則可能侵犯其專利權。因此,在專利權轉讓合同中,尤其是對於受讓人來說,應約定在上述情況發生時, 侵權責任 的承擔方式。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專利轉讓是壹個相對復雜的操作,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還要知道專利的類型,專利人的身份,並了解此專利是否與他人簽訂過實施合同,在簽訂專利轉讓合同後要去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這樣才能有限的保障雙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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