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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2個以上獨權怎麽處理

四、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並簡要地表述請求專利保護的範圍。壹份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包括壹項獨立權利要求。

1、權利要求

分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產品權利要求包括人類技術生產的物(產品、設備);方法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方法、用途)。在類型上區分權利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專利權的範圍。

2、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於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

如果壹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壹項同類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該另壹項權利要求作了進壹步的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書中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的,寫在最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稱為第壹獨立權利要求,其他獨立權利要求稱為並列獨立權利要求。有時並列獨立權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例如,並列獨立權利要求寫成如下的方式:“壹種實施權利要求1的方法的裝置,……”;“壹種制造權利要求1的產品的方法,……”等)。

3、權利要求書應當滿足的要求

以說明書為依據

權利要求書中的每壹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並且權利要求的範圍不得超出說明書記載的內容。

權利要求通常由公開的壹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適當,使其保護範圍正好適應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例如,對於“壹種處理合成樹脂成型物來改變其性質的方法”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只涉及熱塑性樹脂的實施例,而且申請人又不能證明該方法也適用於熱固性樹脂,那麽申請人就應當把權利要求限制在熱塑性樹脂的範圍內。

壹項開創新技術領域的開拓性發明,比起已知技術領域中的改進性發明,允許有較寬的概括範圍。

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在原始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已經公開而在說明書中沒有記載時,允許申請人將其補入說明書。

清楚

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和所確定的保護範圍應當清楚。只有在某壹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清楚,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充分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才是允許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任意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尤其不允許出現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對於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

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義不確定的詞語,如“厚”、“薄”、“強”、“弱”、“高溫”、“高壓”、“很寬範圍”等。不得出現“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時”、“等”、“或類似物”等類似用詞。以及不得使用“約”、“接近”或者類似的用詞,除非使用該詞不會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

4、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是由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集合作為壹個整體限定的,因此每壹項權利要求只允許在其結尾處使用句號,應當用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壹致,可以有化學式、化學反應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和附圖。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當發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狀僅能用圖形限定而無法用語言表達時,權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

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許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夠更清楚地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但是,這些標記應當用括號括起來,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後面。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限制。除此之外,權利要求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括號。

通常,壹項權利要求用壹個自然段表述。但是當技術特征較多,內容和相互關系較復雜,借助於標點符號難以將其關系表達清楚時,壹項權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在得到說明書支持的情況下,允許權利要求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 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氣體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氬離子激光器、壹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

(2) 用並列選擇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並列幾個必擇其壹的具體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組成的物質組中選擇的壹種物質”等。

采用並列選擇法概括時,被並列選擇概括的具體內容應當是等效的,不得將上位概念概括的內容,用“或者”並列在下位概念之後。另外,被並列選擇概括的概念,應含義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類似物(設備、方法、物質)”這壹描述中,“類似物”這壹概念含義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與具體的物或者方法(A、B、C、D)並列。

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1) 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2)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不適於用上述方式撰寫的也可以不分部分。例如下列情況:

(1) 開拓性發明;

(2) 由幾個已知技術整體組合而成的發明,其發明要點在組合本身;

(3) 已知方法的改進發明,其改進之處在於省去某種物質或者材料,或者是用壹種物質或者材料代替另壹種物質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個步驟;

(4) 已知發明的改進在於系統中部件的更換或者其相互關系上的變化。

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1) 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2) 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壹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被另壹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基礎。

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其後應當重述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例如“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金屬纖維拉拔裝置,……”。

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應當用“或”等擇壹引用方式表達。例如:“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據權利要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據權利要求4至9中任壹權利要求所述的……”。

從屬權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不僅可以進壹步限定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進壹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間接從屬於某壹項獨立權利要求的所有從屬權利要求都應當寫在該獨立權利要求之後,另壹項獨立權利要求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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