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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撤回流程

專利申請文件撤回的方式: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可以提交書面材料,進行撤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1、授予專利權之前,申請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並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撤回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2、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撤回專利申請的手續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並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撤回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專利代理機構和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撤回專利申請不得附有任何條件。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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