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要求本國或者外國優先權期限至申請日前12個月內;
(2)外國人就同壹外觀設計在中國申請要求外國優先權期限:至申請日前6個月內;
(3)外國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時,提供該外國專利受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期限: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
(4)發明創造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首次展出,或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未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或未經申請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喪失新穎性的期限:至申請日前6個月內;
(5)提交上述展覽會、學術會議證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
(6)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保藏該微生物的日期:申請日前,最遲至申請日;
(7)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證明以及存活證明的期限: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
(8)專利申請費繳納期限: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
(9)發明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申請的期限: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及對第壹次審查意見答復時;
(10)實用新型或外形設計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申請的期限: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
(11)發明專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3年內;
(12)發明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3年內;
(13)發明專利申請繳納維持費的期限自:申請日起滿兩年,從第3年起,每年繳納;
(14)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原案授權通知發出前;
(15)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接到專利局通知後15天內;
(16)依據細則第七條,請求恢復權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後2個月內;
(17)申請人請求復審期限:自收到駁回決定後3個月內;(18)申請人對復審不服,向法院起訴期限:自收到復審決定3個月內;
(19)辦理專利登記手續的期限:自接到通知2個月內;
(20)發明專利權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請自申請日起15年,1993年以後的申請自申請日起20年;
(21)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請自申請日起5年,可以續展3年,1993年以後的申請自申請日起10年;
(22)申請維持費、年費滯納期限:自到期或屆滿起6個月內;
(23)專利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向專利局備案期限:自合同生效起3個月內;
(24)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自專利權人應當知道發生侵權行為起2年內;
(25)請求對專利實行強制許可的期限:自頒證日起3年後;
(26)專利權人對強制許可或其費用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期限自:收到決定起3個月內;
(27)對侵權行為處理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期限:自收到決定起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