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到底該歸誰 在我國,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壹般有以下3種情況: 第壹,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該單位。 所謂的職務發明是指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物質技術條件”主要指的是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由於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不同,它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即使妳的發明創造最終的完成地點在家裏,或者完成時間是下班後,只要妳是在執行單位的任務並且所用資源由單位提供,該單位就是專利申請人。 另外,如果員工已經退休或者工作調動了,在其工作變動後1年內作出的,只要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還歸原單位。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發明創造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但是單位與發明人訂有合同,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其約定來決定。 第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該發明人或設計人。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妳是方圓專利的研究員,但是妳博聞強識、學識淵博、興趣廣泛,動手能力又強,有壹天妳腦洞大開,設計了壹款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的鞋子,那妳可以用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當然是妳,因為妳的發明創造和方圓專利八竿子打不著,完全是妳自己的勞動成果,智慧結晶。 如果妳擔心單位不讓妳申請專利,完全不要怕,《專利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所以,只要妳精力充足,能想能幹,工作之余也可以搞發明大膽創造,申請專利! 第三,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壹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這個與商標申請中的***同申請是壹樣的,專利申請權的主體沒有限定壹定是壹個單位或者個人,所以如果是合作完成的,不用擔心因“分權不均”而“大打出手”,妳們可以***同享有專利申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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