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以及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不同於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對於前者應適用“技術合同”稅目按萬分之三稅率繳納印花稅;而後者,則應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
各地在貫徹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過程中,對各類技術合同如何計稅貼花,提出了壹些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壹)關於技術轉讓合同的適用稅目稅率問題
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二)關於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範圍問題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
至於壹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34號)第壹條 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
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權轉移書據稅目之規定,專利申請權以及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不同於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對於前者應適用技術合同稅目按萬分之三稅率繳納印花 ;而後者,則應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