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單位,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有權占有、使用、處分其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無權占有、使用、和處分專利,不能擅自轉讓專利獲得利益。
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都屬於發明人,只有他才能占有、使用和處分該專利。他既可出售專利,又可以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或自己實施專利,由此獲得經濟利益。專利權人應在獲得專利權後,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不按時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就會喪失,發明成果將不再受專利法保護,任何人都可以隨時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