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1.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的發明定義,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情況。
3.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屬於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範圍。
4.是否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條四款所規定的實用性。
5.說明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開了請求保護的主題。
6.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與創造性。
7.權利要求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規定,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保護的範圍,獨立權利要求是否表述了壹個解決技術問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
8.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的規定。
9.分案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
10.權利要求書是否沒有單壹性。
11.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還需要審查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